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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下的企业应对之道

 山东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一)个人取得下列情形的现金或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我省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理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各级防疫部门参加防疫工作的人员),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2.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参与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
 
(二)个人发生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不限制物品种类和范围)。
 
(三)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年度汇算工作,具体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四)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鲁税个所便函〔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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